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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体检项目合同(精选3篇)


医疗机构体检项目合同(精选3篇)

医疗机构体检项目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甲(医疗机构)、乙(受检单位)双方名称全称(以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为准);地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第二部分甲方责任

  第一条实施体检工作的甲方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二条甲方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内开展体检项目。

  第三条甲方参加体检的医、护、技人员应具有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甲方体检使用医疗设备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并通过技量监督部门年审。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体检工作,确保体检质量。

  第六条甲方应做好体检过程中医疗污物及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不得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乙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体检场所进行消毒,体检现场实验室采样及相应检测条件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体检场所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四部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体检工作需要,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作相应补充条款。

  第五部分法律效应及其他

  本协议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备案部门留存。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体检项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医疗机构体检项目合同 篇3

  被扶养人姓名(甲方):

  福利机构名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

  (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 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

  医疗安排:乙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元。其他安排。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