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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精选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精选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篇1

  深圳XX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XX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XX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XX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XX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5.“本协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

  (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XX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_____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_____委员会提请_____。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数字证书服务到期后用户需要更新或续费的,本协议自动延期到更新或续费业务到期为止,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篇2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中的含义为: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5.“本协议”:指。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1)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如果用于证实用户身份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户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

  (3)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数字证书服务到期后用户需要更新或续费的,本协议自动延期到更新或续费业务到期为止,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总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第二条、服务条件与服务模式

  1.甲方对乙方送餐服务的卫生、质量、标准负责实施管理。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标准、负责日常送餐服务的实施工作。

  3.甲方保证充足的用水、用电。

  4.现场散打式分餐或盒装式分餐。

  第三条、服务标准和供餐标准

  1.乙方必须具备完备的资质、资格证书及合法手续,并具备固定、合格的操作场地隔阂设备。

  2.乙方送餐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持有北京市卫生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证方能上岗。

  3.所提供的食品、餐具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供餐标准

  1.配餐标准

  中餐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荤、半荤、素菜)一汤及水果和小菜;

  晚餐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荤、半荤、素菜)一汤;

  夜餐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荤、半荤、素菜)一汤及水果和小菜;

  另提供一次性筷子与餐巾纸,为1套/人,如需其他另议。

  2.杜绝浪费、提倡解约、适量添加、随时加量。

  第五条、合同期限及订餐时间

  1.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试用期内不合格,将提前 天通知乙方,即可解除此合同。)

  2.每天订餐时间为商务9:00前,若甲方用餐人员变动较大在第一次订餐后1小时内通知,如未在次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有甲方承担;若遇节假日及休息日需供餐,甲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餐费结算方式

  1.餐费以月结为准,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供餐结算段。

  2.餐费结算数量,以双方签字核对的用餐数量为准。

  3.经双方核对确认总餐费金额,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在次月 日之前一电汇或支票的形式将餐费支付给乙方。

  4.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支付餐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天按餐费的1%收取滞纳金。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就餐人数、发餐场地、餐桌椅等基本配套设施。

  2.甲方为乙方提供配餐服务时的用水、用电能源供应。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资质及合法手续进行核查确认。

  4.甲方管理人员有权考核乙方在餐厅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乙方有义务及时更换。

  5.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送餐标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乙方配餐操作场地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6.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嫌弃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后甲方仍不满意的,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出辞退或更换。

  7.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并要求乙方相关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出席。

  8.甲方设专人对送餐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工作。

  9.甲方按相关规定按时协调餐费交付工作。

  10.甲方有维持就餐秩序,并教育员工遵守食堂规章制度的义务,甲方员工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不可对乙方工作人员提出无理要求。

  11.由于甲方员工在用餐过程中将餐具损坏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12.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获得的所有资料对第三方保密,此项义务到本合同终止之日。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卫生许可证及个人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证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

  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乙方在甲方的管理范围内享有专业服务工作的权利。

  3.共餐期间乙方若需要调换送餐人员,必须先通知甲方,并出示新换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甲方认可后新员工方可上岗。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准时提供每天的餐饮服务。

  5.乙方在整个服务期内,有义务对配餐服务的质量标准做出书面承诺及保证。

  6.供餐过程中若发生投诉,乙方有义务听取甲方的意见,接受投诉。对于甲方的合理建议乙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整改,有使甲方满意的反应。

  7.乙方设专人做好订餐联系工作,确保送餐准时、饭菜及服务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8.乙方必须有完善的卫生及操作规范(包括人员、餐具等),并在甲方备案,乙方必须按照此规范运作并有相关检查记录。

  9.甲方责成乙方负责每天对食品进行监控,并对每餐的样品保存48小时,以便甲方在必要时候可以对卫生质量进行检验,检验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10.乙方在配餐过程中要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品霉变,若出现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对造成的人身病亡负责,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1.由于乙方的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等责任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损坏,或造成甲方人员的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刑事案件除外)。

  第九条、保险

  为确保甲、乙双方合作能顺利进行,乙方自资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以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及财产损失具有赔付能力。(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一:公众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如有弄虚作假、私下交易涉及贿赂,一经查实,按违约处理,对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3.出现违约,甲、乙双方应协调解决或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书面文件为准。

  4.被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前一个月互相通知对方是否续签事宜,否则合同将自动顺延,直至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再续签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