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同范本经营合同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精选7篇)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精选7篇)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精选7篇)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1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 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 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 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 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 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2

  一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

  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3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着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

  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 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

  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

  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

  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

  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 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 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 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 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 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4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

  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_ 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 _年__月__日在中国 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下称甲方),和 (下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2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 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 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 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 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1000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24_小时以上;

  (2)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72_小时以上;

  (3)严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 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市政管道燃气设施、CNG/LNG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站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3.1 乙方负责成立具体运作开发利用项目的独立公司,由该公司全面负责项目经营活动。

  3.2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4.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 本协议签署_7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 甲方保证乙方独家开发建设经营 境内的居民用户、工业用户、经济技术开发区用户、工业园区用户、汽车加气站项目的燃气利用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新的民用、工业、汽车燃气项目。初期气源以CNG、LNG拉运供应 的居民、工业及汽车加气项目。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申请开口,铺设管道供气。

  4.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30_年,自_ _年__月__日起至_ _年__月__日止。

  4.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行政管辖区域。如果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随之扩大。

  4.4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燃气门站、CNG母站及汽车加气站、LNG利用项目;民用户、工业户、工商户、公服户燃气配接;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设计、安装、建设和经营,提供与此相关的维修、抢修服务业务;为民用、工业、公建、交通领域提供燃气的供应和销售服务;开发燃气的存储、运输和输配设计以及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

  4.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及乙方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外,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4.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5.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5.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出现本协议4.6条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中止,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5.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5.4 特许经营协议的延长

  (1)本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

  (2)若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则甲方应当相应延长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限:

  ①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②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③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

  ④不可抗力事件。

  5.5 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

  (1) 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

  (2) 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应优先授予乙方。

  5.6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 谁投资谁所有;

  (2) 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 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6.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6.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6.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6.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 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

  (2) 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补偿或赔偿;

  (3) 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

  第七章 供气安全

  7.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7.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7.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4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7.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7.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24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7.7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八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8.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8.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收费

  9.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乙方与企业、工商业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9.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结算燃气费。

  9.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乙方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10.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专营性和排他性不被侵犯,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对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

  (2)维护特许经营区域及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负责与上游企业协调,协助乙方落实气源及气量问题。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价格调整和经济补偿相关职责;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乙方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违章占压等情况时,予以协调;

  (5)保障乙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运营。

  (6)当完成甲方交办的具体应急、公益性质的任务后,乙方有权提出补偿申请,甲方应予协助落实;

  (7)为乙方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提供指导,并予以协调。

  (8)项目用地:天然气门站占地30-50亩,管网等临时用地另计。此征地甲方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10.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2)依据政府和本协议的规定,向用户收取气费和相关服务费的权利。对拒缴或欠费的用户依法追缴气费和违约金,按照法定程序对欠缴气费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暂停供气;

  (3)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0.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依法向受损方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受损害方、第三人过错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根据当地政策法规依法纳税。

  10.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5_月_30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

  (2)乙方应于每年_5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5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10.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 3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4)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5)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7 补偿

  本协议项下的补偿可以采取调整气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补偿申请15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审核意见和拟采取的补偿方式等。

  第十一章 违约

  11.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1.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11.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180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10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是否予以整改的决定,若仍决定乙方整改的,则补救期限重新计算。

  11.4免责

  因上游企业管道供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等质量标准而导致乙方的供气无法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供气标准的,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加强检测和监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因上游气量严重不足或政府部门征用、征收燃气设施或甲方要求乙方执行其指令性任务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供气义务的,经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2.2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甲方应给与合理补偿。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13.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3.2条的规定。

  13.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3.1条规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章 附则

  14.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4.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4.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4.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5.1本协议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四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两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 _年_ 月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6

  【合同各方】

  合同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下称许可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称投资方)。

  第一章一般条款

  1.名词解释

  1.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1.3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1.4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1.5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1.6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1.7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1.8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1.9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1.10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合同中许可方授予投资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先决条件

  3.声明和保证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4.特许经营权授予

  4.1本合同签署____日内,许可方向投资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4.2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本合同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投资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4.3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合同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4.4他项权利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资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5.履约担保

  5.1签订合同后_________日内,投资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投资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5.2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

  6.特许期限

  6.1本合同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2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投资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许可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项目营运

  7.设施建设

  7.1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投资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7.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投资方在许可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投资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投资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7.3征用及补偿

  许可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投资方应予配合,许可方应给予投资方合理补偿。

  8.供气安全

  8.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投资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8.2燃气安全制度

  投资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投资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投资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投资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许可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许可方接到投资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8.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投资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投资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许可方。

  投资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4强制保险

  投资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8.5应急抢修抢险

  投资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投资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8.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投资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8.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投资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8.8紧急事件的通知

  投资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投资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许可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9.供气质量

  9.1供气质量

  投资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合同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9.2服务标准

  投资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7

  福建省建设厅编制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为:

  (1)甲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许经营项目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2.3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

  2.4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6燃气管网设施:指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8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3.1授予

  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2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乙方投资、建设达到特许经营项目估算投资的%并供气后,可撤消该履约保函。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和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将燃气设施作为资产抵押向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7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管理:

  (1)无法满足本协议5.1要求或气源无法保障的;

  (2)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3)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擅自停业、歇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然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7条约定,甲方终止本协议;

  (3)因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4.4终止协议的补偿

  特许经营权终止前,乙方应负责清偿其在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所有债务。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经营的全部燃气管网及设施应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移交设施给予补偿。

  (1)自然终止、协商终止的补偿

  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设施的评估值,给予补偿。

  (2)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的补偿

  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进行评估,扣除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款项后给予补偿。

  4.5燃气设施及资产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后,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燃气正常供应所必需的设施、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甲方指定的单位。

  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的燃气管网及设施资产包括:

  (1)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全部燃气设施、设备;

  (2)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燃气工程档案资料和其他保障正常供气的文件资料。

  4.6人员处置

  协议终止前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置职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及人员稳定。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内,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特许经营权投标时的承诺,制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报甲方备案。该实施计划应包括管道燃气工程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供气时间、管道燃气气化率指标、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等。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照实施计划投资建设管道燃气工程。本协议生效后年内,达到投资规模,自年月日开始供气。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及其配套生产服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养护、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供气能力所需要的投资;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6.1资产权属

  (1)谁投资谁所有;

  (2)乙方负责对其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建设、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设施的良好运转。

  6.2处置权限

  (1)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2)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合理补偿;

  (3)乙方不得转让或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燃气设施。

  第七章 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7.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的投资主体应保持稳定,其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受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

  7.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如改变股东及股权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擅自转让控股权的,甲方有权作出是否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7.3乙方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得将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所衍生的权益作价转让,仅对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后转让,转让过程发生溢价部分不作为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八章 供气安全

  8.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

  8.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

  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8.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购买保险。

  8.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8.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乙方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

  8.7应急供气要求

  乙方的燃气工程设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对应急供气的要求。

  第九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9.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乙方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燃气行业标准。

  乙方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并通知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在恢复供气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乙方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恢复供气,企业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章 价格与收费

  10.1燃气销售价格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10.2收费

  乙方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

  10.3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可按体积计价,或者采用热能计价。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仪表的记录为准。

  10.4价格调整程序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可提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申请。

  10.5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乙方应予配合。

  第十一章 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权利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乙方经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甲方认定乙方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时,有权提前终止本特许经营协议;

  (3)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处理;

  (4)在本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因乙方原因无法满足供气需求的,甲方可调整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11.2甲方义务

  (1)在特许经营期间,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授予第三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甲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3乙方权利

  (1)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乙方独家经营管道燃气业务;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者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6)乙方承担甲方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7)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1.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乙方不出具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有重大虚假内容的,甲方可根据其对正常供气或本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作出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决定,乙方应予服从和执行。

  11.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3)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4)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5)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6)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章 临时管理

  12.1乙方出现本协议3.7条行为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对其实施临时管理。

  12.2甲方有权组织临时管理机构或委派管理人员或指定单位进驻乙方进行接管,并监管乙方的资金帐户。

  12.3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工作人员、生产物资的调配,保障正常供气。

  12.4临时管理时间不得超过个 月。

  第十三章 违约

  13.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3.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终止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决定。

  13.4继续履行

  违约金的追偿期,均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后 年。除非构成协议的解除,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4.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施设备或备用零部件存量不足而引起的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4.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本协议15.2条的规定。

  15.2仲裁或诉讼

  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去)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16.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6.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6.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6.6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7.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副本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7.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其他

  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另外需要增加补充内容。

  第十九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公司登记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六、项目实施计划

  附件七、供气服务承诺

  附件八、技术标准规范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署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