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夫妻双方对房产所属的约定)(通用3篇)
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夫妻双方对房产所属的约定) 篇1
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与 (身份证号: )于20__年登记结婚,位于X省XX市XX小区号房产是由于20__年购买,属于 的个人婚前财产。
本人 (身份证号: )申明:位于X省XX市XX小区号房产属于 的个人婚前财产,在任何情况下本人 (身份证号: )既不享有此房产的产权份额,也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的增值部分。
上述房产(X省XX市XX小区号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本人 (身份证号 )在此申明: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放弃此房产的各项产权和署名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据此申明办理登记,不需要再征得本人的同意。
此致!
声明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申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夫妻双方对房产所属的约定)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为框架结构、水、电、供暖等设施齐备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2条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
第3条付款方式由乙方向甲方预先支付购房定金________________万元后,由甲方将该房屋购房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当日,乙方将剩余房款一次支付甲方。
第4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当天,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5条房屋过户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负责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6条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交房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大修基金、购房契税等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等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7条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履行自己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8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9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10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11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夫妻双方对房产所属的约定) 篇3
赠与人:,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室,身份证编码:2202
受赠人:,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室,身份证编码:2202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xx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X小区栋X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 见证人(签字盖章)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
签订地点:长春市
签订时间:2 0 0 8 年 9 月 1 2 日
(后附双方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