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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通用3篇)


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通用3篇)

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 篇1

  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

  本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签署:

  (1)[·  ],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授予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2)[学校] ( “学校”)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境内社会团体法人,其地址为[·];和

  (3)[WFOE 的名称] (“接受人”)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4) [·  ],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学校其他出资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授予人、接受人和学校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引言

  学校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教育]业务(“业务”)。授予人持有学校80%的出资份额,如本协议附录1所列(合称“出资份额”)。

  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各方及学校其他出资人已经签署并且还将签署本协议附录2所列的其它几份相关协议(合称“相关协议”)。各方及学校其他出资人希望通过签署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将授予人对学校的70%的出资份额质押给接受人,以确保学校及其出资人在本协议和相关协议下的义务(合称“义务”)。

  为此,各方经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除非另有规定,以下表述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意思:

  “财产负担”是指对财产的任何种类的法律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留置、财产负担、担保、他人权利、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或类似安排、质押、担保权益、从属是担保协议、抵押异议、所有权瑕疵、所有权保留协议、期权、限制性契约、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出价权,或任何相似权益,或任何性质的法律限制。

  “章程”是指学校不时修改的章程。

  第二条认购出资份额

  2.1 授予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接受人(或接受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指定人”)授予独家认购授予人在学校的70%出资份额(“认购期权”),接受人(或指定人)可在接受人自行决定的或其希望的任何时候以及在无论多少次的交易中购买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

  解析

  第三条对价

  3.1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对出资份额进行评估,否则出资份额的行权价应等同于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或者等同于接受人行使认购期权时到期并应付的授予人和公司向接受人所负的债务总额,两者以低者为准( “出资份额收购价”)。

  第四条 认购期权的行使

  4.1 行权通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人可通过向授予人发出书面通知行使认购期权(“行权通知”)。行权通知应列明拟购买的出资份额数以及该等出资份额(“拟购出资份额”)的所有权转让日。

  4.2 出资份额转让。

  (a)收到行权通知后,授予人应根据行权通知中规定的指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其拥有的拟购出资份额的有效、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授予人应使接受人或指定人成为拟购出资份额的合法登记所有人,且拟购出资份额不应存在任何留置或任何形式的财产负担,且授予人应通过履行实现该等转让所必要或需要的所有行为以便于将拟购出资份额的所有权转让给接受人或指定人。

  (b)授予人为持有学校80%的出资份额的出资人,其应促使学校立即召开理事会以通过以下决议(i)批准授予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所有权,以及其他出资人就该等转让放弃其各自的优先购买权;和(ii)指示公司理事会通过所有接受人认为授予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所有权所必要的决议。学校其他出资人应对此提供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c)各方应签署所有其他必要的协议或文件,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许可或准许,以及采取所有其他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的有效所有权所需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拟购出资份额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解析

  第五条承诺

  5.1 授予人和学校以及其他出资人在此作出如下连带承诺:

  (a)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变更或修改学校章程,也不得增加或减少其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学校的出资结构;

  (b)授予人应根据良好的财务和业务标准保持公司的存续状况,并应谨慎有效地经营业务;

  (c)授予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出资份额中的任何法律或受益权益,或允许对其设置任何财产负担,除非根据各方于本协议同一日期签署的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出资份额质押协议”)进行的质押;

  (d)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任何时候,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不得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学校的任何资产或学校业务或收入中的法定或受益权益,或允许对其设置任何财产负担;

  (e)学校不得引起任何债务,除非是(i)在正常业务操作中而非通过贷款发生的债务,但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债务价值不得超过[ 万]人民币和(ii)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发生的债务;

  (f)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签署任何价值超过[  万]人民币的合同

  (g)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贷款或信贷;

  (h)应接受人请求,学校应向接受人提供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i)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与任何实体或任何人兼并或合并,也不得对任何实体或任何人进行收购或投资;

  (j)学校就任何关于学校资产、业务或收人而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应立即通知接受人;和

  (k)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向其出资人宣告或分配红利。

  解析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6.1 授予人和学校以及其他出资人在此向接受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a)本协议和相关出资份额转让契据的签署和履行完全符合学校章程;

  (b)其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条款向接受人转让出资份额所有权所必要的任何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在可行的范围内)的权力;

  (c)授予人对出资份额拥有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且该等出资份额除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外无任何财产负担;

  (d)学校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且该等资产无任何财产负担;

  (e)学校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所适用的法律);和

  (f)就出资份额和学校资产无任何未决或潜在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 转让。未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或义务。接受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任何该等转让应包括接受人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被视同为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原始一方。授予人应在接受人要求时签署所有使该等转让生效所需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7.2 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只能由接受人书面作出。各方签署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如适用的法律、争议的解决、进一步保证、费用及支出、继任者和受让人、通知、完整的协议、弃权、无默示弃权、声明  、可分割、语言和份数、标题等,适用相关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相关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以资证明,本协议各方的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授予人]

  签名:                             

  姓名:                     

  [其他出资人]

  签名:                             

  姓名:                             

  [WFOE]

  签名:                             

  姓名:                           

  职务:                               

  [学校]

  签名:                             

  姓名:                             

  职务:                             

  附录1:学校出资结构信息表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出资人A

  20%

  [出质人]

  80%

  附录2 相关协议清单

  序号

  协议名称

  签约方

  见证方

  签约日期

  1

  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乙方、

  境外投资方

  2

  贷款协议

  WOFE 【乙方】

  甲方、学校

  3

  表决权代理协议

  WOFE 【乙方】学校

  甲方

  4

  委托持有出资份额协议

  WOFE 【乙方】

  甲方、学校

  5

  出资份额质押协议;

  WOFE 【乙方】

  甲方、学校

  6

  独家认购

  出资份额协议

  WOFE 乙方

  学校甲方

  7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WOFE学校

  8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WOFE学校

  9

  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WOFE学校

  附录3: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本文件,特此宣布,为了确保[·](“学校”)的出资人(“委托人”)履行其与[WOFE](“代理人”)和学校于本委托书同一日期签署的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协议”)下的某些义务,委托人特此制作和签署本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委托书”)。

  委托人特此不可撤销地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命[代理人]作为其代表,就委托人在学校中的70%出资份额(“出资份额”),在其权利的最大范围内,拥有全权代理权。

  本委托书签署后,委托人就任何出资份额给予的所有先前授权委托书在此被永久性地撤销,并且委托人特此保证,未经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就任何出资份额不向任何第三方给予任何授权委托书。本委托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基于协议授予,只有在协议终止时才终止。

  在本协议终止前的任何时候,在需要出资份额持有者进行投票或其他行为的任何会议上或任何其他的情况下,由本委托书指定的代理人有权以所有出资份额进行投票。

  本委托书对委托人的所有高管、董事、代理人、受让人和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以资证明,以下签字方已于[日期]签署本委托书。

  [委托人]

  签名:                             

  姓名:                     

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至——万元人民币。

  二、——万元人民币的增资额,由甲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乙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丙方同意认购——万元人民币。

  三、认购增资后,——有限公司的性质由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的出资额以——出资;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以——出资;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认购增资的出资额以——出资。合营期限为——年。

  四、出资期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部分的出资额由甲、乙、丙三方按其认购增资额自变更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五、原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合资企业承继。

  六、本协议所规定手续交割完成后,丙方开始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合营公司取得的利润或造成的亏损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七、合营期满后,其资产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部门解决。

  十、合资公司原则上使用原有职工,缺额部分按规定公开招聘。

  十一、协议经合营各方签字并报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审批部门一份,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 篇3

  甲方:

  证件号:

  乙方:上海______有限公司

  注册号:

  目标公司:上海______有限公司

  鉴于:

  1、上海______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于中国上海的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金属制品、建筑材料、木制品的销售】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注册地址为【__区__路__弄__号】,办公地址为【___区___路___弄___号】,注册号为【310____________】。

  2、甲方已完全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认可目标公司的投资理念和管理模式,并完全知晓甲方的投资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在此基础上,甲方愿意出资认购目标公司股份,并将其股份交由乙方代持。

  现为明确各方因股份代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书如下:

  一、认购股份

  1、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认购目标公司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其出资人民币万元全额支付至以下账户:

  二、委托持股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标的股份的隐名持有人,并将标的股份交由乙方代持,由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或其他有关机构将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

  2、甲方承诺,其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代为收取红利或其他收益,并将目标公司的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以及《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股东权利均委托乙方行使。

  3、甲方享有委托持股期间的标的股份的分红权,并根据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等义务和责任。若乙方代甲方收取红利或其他收益的,则乙方应在收取红利或其他收益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之分红支付给甲方。

  4、在未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在工商或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将标的股份登记在甲方名下的登记、备案等手续。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标的股份进行出售、转让、质押等处臵或存在其他损害股东权利行使的行为。

  三、股份回购

  1、甲方有权视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选择在甲方足额缴纳全部出资之日起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要求乙方回购标的股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应当按本条第2款约定与甲方办理回购手续。若甲方选择要求乙方回购标的股份的,则甲方自愿放弃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目标公司的分红权以及其他股东权利,也不承担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和责任,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2、回购手续的办理:

  若甲方要求乙方在届满日回购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递交回购申请、本协议、经目标公司盖章确认的出资证明、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双方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将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方,并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方根据《股份回购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于《股份回购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支付给甲方)。

  3、若甲方在届满日之后要求乙方回购标的股份的,则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双方届时的一致意见办理。

  5、甲方的分红及回购标的股份转让款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行承担。

  四、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五、违约责任

  如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则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标的股份之回购价格,且对于乙方及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效力或履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上海______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人:

  目标公司:上海中_____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