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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精选7篇)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精选7篇)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篇1

  1、合同双方

  特许者: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登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特许企业性质:经营地址:邮政编码: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

  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

  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

  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6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

  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

  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

  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公司标志。

  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

  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本合同一式两份

  特许者: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_______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 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3)公共利益优先;  (4)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_________专业规划;  (5)使用户获得优质、公平和价格合理的_________服务;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指_________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工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__________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六条 特许经营履约保函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_______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附图。

  第九条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二条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_________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_______(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十八条 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1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乙方已审阅过附件1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1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度计划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a)不可抗力事件;(b)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第二十四条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第二十五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a)提出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b)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______元; (c)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在竣工日之后_____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a)_______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b)_____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c)___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三十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_______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乙方的_______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甲方对于乙方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乙方违反其_______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乙方运营_______设施应达到指定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甲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_______设施,以监察_______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乙方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筹集_______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乙方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乙方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甲方应明确乙方、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乙方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乙方(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乙方财务报表的要求。(8)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三十二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明确移交日期_______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乙方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5)明确在移交时,乙方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6)关于乙方运营和维护_______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7)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乙方雇员的处置。  (8)明确对于乙方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9)明确乙方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0)明确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_______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所致。  (11)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2)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3)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4)明确甲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5)明确如果甲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乙方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三条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对乙方就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4)享有审查乙方项目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5)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6)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甲方有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第三十四条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3)明确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4)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5)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6)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市场秩序;(7)制订临时接管乙方_______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_______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_______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_______安全运行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乙方义务(1)制订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项目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相关服务;  (3)维护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服务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服务、解散、歇业;(5)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6)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  (7)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_______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乙方必须将有关项目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9)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甲方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10)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甲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乙方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乙方需要甲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甲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违约的补救

  第三十九条 终止  (1)乙方违约事件下,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甲方违约事件下,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_______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乙方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7)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乙方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乙方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_______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乙方得到_______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乙方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甲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四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第四十四条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四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三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甲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四章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与要求(略)  附件2 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略)  附件3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略)  附件4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略)  附件5 技术方案(略)  附件6 融资方案(略)  附件7 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略)  附件8 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略)  附件9 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略)  附件10 保险(略)  附件11 终止补偿金额(略)  附件12 乙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3 甲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4 仲裁协议(略)  附件15 履约保函格式(略)  附件16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略)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篇3

  特许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受许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系列用品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________企业视觉形象系统,________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等用品;

  1.3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开设_________特许专营店;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合伙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_________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____用品专营店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3.4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在当地工商办理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经营店。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________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_________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

  5.1.2 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特许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有权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配货额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并给予_______________的销售返利。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_________用品专营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2.4 在特许店内必须经营甲方产品和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和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5.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6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

  如有问题须在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

  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负责赔偿。

  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可以在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

  6.特许加盟费用、保证金

  6.1 为快速发展市场甲方全额免收乙方加盟费用________元,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此款甲方在合同期内分_____次返还

  乙方:签合同之日起前_____个月内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_____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以上返还_____元。

  此款应由甲方签订合同时以先进或支票形式全额交纳。

  6.2 在第_____月到第_____个月均未达到以上进货量,可以全年累计核算,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以上,一次性返乙方_____元保证金。

  (进货总量=累计进货量-累计退货量)

  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订货方式:

  a.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

  b.网上采样订货;

  c.由公司总部发样品采样定货;

  d.寄发彩色图片定货;

  e.补货由乙方自主决定

  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_______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订购申请;一般首批进货最低不得低于_____万元。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每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_____元/次。

  7.3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

  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浴之韵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店办店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4合同期内,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定货。

  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发货。

  8.5 合同期内乙方收到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核查工作。

  9.违约责任

  9.1 乙方须经营________公司许可的产品,如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补货,则以违约论;

  9.2 乙方违反第9.1条款违约,或年进货量未达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8.2、第8.4条,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9.4 为确保各经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三张),经营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方式邮至公司总部,否则视乙方违约。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_____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合同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__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篇4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_____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知识产权:特指____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_____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_____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理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县)区,开设_______连锁餐厅。

  2、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

  第三方。

  4、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经营方式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快餐店。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2、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价格。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3、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4、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____日内补交完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甲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

  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2、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3、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_____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3、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4、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乙方的义务

  1、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2、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3、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4、乙方按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5、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6、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1、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及支付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原则取消区域保护。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____元整(大写_______)。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3、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或关闭或转让。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

  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1、为维护____餐厅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部分冷冻货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2、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3、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2、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3、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湖北 省 武汉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__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篇6

  一、合同当事人

  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法律义务的-:__________

  业务唯一认可传真: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唯一认可传真:______________

  业务唯一认可-: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其特许区域内方拥有的______________用品品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特许经营

  第一条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甲方生产或提供的_______用品的一级代理销售商。

  第二条乙方在签署完本合同后即正式成为甲方在其指定区域市场的一级代理商,乙方必须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算起的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订货不低于_______元。

  第三条乙方必须在代理区域内进行分销工作,分销工作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

  乙方同时应做好分销点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对分销点的销售行为负责。

  第四条乙方保证以不少于_______平米的展厅呈列_______样品。

  四、区域保护

  第一条乙方只能在授权的区域内开展_______用品的营销和宣传工作。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超出授权区域营销_______用品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

  第二条甲方承诺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提供知会、协助和保护工作,有义务监督货物的流向。

  第三条甲方应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实行价格及市场保护,维护乙方的区域市场利益。

  乙方有权单方采取假意定货以获取对甲方不利的证据:乙方一年内不少于_______次最多_______次假借任何销售区域的第三方向甲方购货或订货。

  若该批订货发往南京或甲方明知是南京的客户(含乙方假借的第三方)定货发往以外无代理商的地区且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必须对乙方承担该批货物零售价双倍的违约赔偿,同时乙方有权选择如下处理方式,且甲方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原价退该批订货。

  2.原价退该批订货,解除合同。

  3.原价退回该批订货,解除合同,赔偿乙方因开设专卖店发生的原始装修、广告宣传等相关费用,并按原价加运费退回样品。

  4.原价退该批订货,解除合同,赔偿乙方发生的原始装修、广告宣传等相关费用,但乙方不退样品有权任意处置。

  该处理方式亦适用于乙方事后有证据表明甲方未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实行价格及市场保护、维护乙方的区域市场利益时。

  五、价格管理

  第一条甲方承诺给乙方的区域商品价格为全国最低的特许一级代理价。

  若发现有违该条款,乙方有无时限双倍追讨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市场零售价格体系,乙方须按此执行,允许按规定零售价格上下浮动_______%范围内明码标注。

  第三条甲方建议乙方工程成交价在零售价的_______折至________折之间执行.

  六、促销与广告

  第一条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_______用品品牌宣传资料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及挂牌、标识等。

  第二条乙方可单独进行_______用品的宣传促销活动。

  也可与甲方共同进行以上活动。

  但事先必须经甲方文字批准方可进行。

  甲方应分担相应的广告费用。

  七、培训和指导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用品的相关知识培训,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销售技巧或新产品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必要时,甲方向乙方派出销售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销售指导或派出设计师进行艺术指导。

  八、销售管理

  第一条乙方可将每月将销售情况和库存商品情况传真给甲方。

  第二条遇有工程项目或地产样板房项目结束时,乙方应搜集整理相关图文资料并提供给甲方作为工程项目档案或销售案例分析资料。

  第三条乙方下定单后,预付_______%货款,另_______%于甲方发货前付清。

  甲方承诺其正常生产交货期含货运时间_______天。

  如遇有非正常情况甲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沟通、协商直至取得乙方的谅解;如遇有紧急交期单,乙方需与甲方沟通、协商并取得甲方的签字认可方能生效。

  若在合同定货期内甲方不能如期交货,乙方虽努力与购货方协调但仍产生如:违约赔偿、折价等损失时,该损失应由

  甲方承担。

  九、销售_______(年度销售指标)指标及返利

  年度累积每完成进货金额达到_______万人民币时,甲方将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_______元,其兑现方式是以冲抵货款方式兑现。

  若无法完成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

  十、退换货

  货物可调换,但有期限(_______个月内可调换);货物回厂有破损,乙方负责,需付_______%的修补费(轻微的),严重损坏按出厂价计算。

  合同履行地为乙方代理地,甲方应该确保装车发货质量,货到后应由乙方提供验货报告,验收后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损失由甲方承担。

  修补货物所需运输费则由甲方承担,运输保险则由甲方承担。

  十一、售后服务

  第一条甲方承诺为其产品提供___年的质量保证期。

  第二条甲方承诺其供货之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当地质检合格报告。

  十二、注册商标、服务标识及相关权利

  第一条本合同涉及到的所有注册商标、服务标识及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甲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使用。

  第二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和形象。

  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乙方不能继续使用甲方品牌及相关标识。

  十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一条甲方承诺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公开乙方的经营状况及相关有损乙方利益的情况。

  第二条乙方在接受甲方的授权期内或终止合同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甲方经营的情况。

  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及品牌标识等,都应在合同结束后,返还给甲方或按甲方意见销毁。

  十四、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一条乙方无正当理由恶意毁损甲方品牌或故意泄露甲方营运机密文件,或严重破坏营运体系价格政策或市场管理规定经书面劝告不服从时;

  第四条乙方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四条乙方付款履行情况差,虽经劝告仍怠慢不执行时。

  十五、合同的终止

  第一条合同正常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续签新合同。

  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甲方、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结清所有往来款项;

  2.乙方归还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机密文件;

  3.乙方归还或按甲方意见销毁有关甲方品牌的一切标识;

  4.乙方取消有关甲方品牌的商业名称的’登记。

  十六、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即构成违约。

  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七、其他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未尽之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解决须诉至法院裁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授予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篇7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__________ 将________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 ,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乙方: 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市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流行病、瘟疫;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________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________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________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________%);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________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________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