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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精华(精选29篇)


章程范本精华(通用29篇)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等 2方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方式、参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

  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2、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4、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5、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6、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7、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8、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9、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10、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1、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12、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

  13、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权转让及继承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__名,副董事长_________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设经理(主要负责人)一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总裁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公司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总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四)在不违背总公司的原则规定下全权负责企业的管理。拟订本部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总裁授权的其他职权;

  (六)副职由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提名,总公司批准;

  (七)经理(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

  (八)副职行使经理(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职责。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组成,监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对不接受意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在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_____次会议,会议期应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者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经营者、监事违反前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每月汇总财务会计报告和经济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国家规定制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年度(一自然年)预算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要兼顾有利于企业再发展、有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协调的原则,每个自然年结算一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要提留”三金”,即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三金”的提留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上年度亏损由当年利润弥补。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第四十四条 而解散时,应当在事由出现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登记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股东会所有。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届第______次股东会通过。

  注:后附公司组建后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完善。

  各股东签章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统领地位,规范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的章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级分子公司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章程制定、修订、审批、备案、执行,以及实施章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章程实施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公司按照本办法开展章程管理工作,并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对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章程:是指由公司制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制定,并对企业出资人或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的关于企业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二)法律合规机构:是指公司法务部、各级企业法务部门或承担法律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

  (三)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是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配合其他章程管理工作的公司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所称各级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各级次投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直接出资设立或持股且在并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法律审核:是指各单位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领导)和法律合规机构对章程文本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及对我方权益保护的周延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并对板块章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章程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根据板块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章程管理体系,并接受上级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二) 制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会同其他章程相关部门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修

  - 2 - 正案,办理公司审批及向上级公司报批程序;

  (四) 对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进行法律审核,办理公司审批程序,以及生效章程文本备案;

  (五) 指导、监督各级企业章程管理工作;

  (六) 协助维护上级公司 OA 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推进板块内章程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章程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职责分工,参与章程审批会签,提出专业意见;

  (二) 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业务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三) 根据公司法务部的工作需要,参与章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 其他章程管理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章程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起草本企业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办理相关审批、

  备案程序,并负责归档;

  (二) 负责直接出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批归档;

  (三) 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单位的章程管理工作;

  - 3 - (四) 配合公司维护OA系统章程管理模块,做好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五)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企业应明确章程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各级企业法律合规机构为本企业章程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企业应制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明确分管法律领导及法律合规机构全面参与章程管理的职责与流程,并确保所有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必须经过法律审核。

  第三章 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 总则;

  (二)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 (大) 会;

  (四) 董事会(执行董事);

  (五) 经理层;

  (六) 监事(会);

  (七)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八)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九) 法治建设条款;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则。

  章程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二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审定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人或股东信息、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确保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其股东权利相匹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组织结构;

  (二)明确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三)载明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 5 - 予的权利事项;

  (四)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

  (五)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如涉及)、董事会秘书(如涉及)由董事会聘任;

  (六)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或股东、股东(大)会报告,明确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属于董事会应建尽建范围内的企业应当明确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条款应明确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

  (二)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涉及)、总法律顾问(如涉及)的有关要求;

  (三)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监事会条款应明确监事会人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

  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条款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八条 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条款应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进行规范,明确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法治建设条款应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职责,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将有关内容纳入章程。

  第二十一条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条款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章程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行业监管规定。

  第四章 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章程制定和修订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内容合法: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二)修订及时:章程记载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章程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及时修订章程;

  (三)程序规范:章程的制定或修订要同时满足公司治理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要按照《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及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流程。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或股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起草,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上行文至上级公司批准。

  公司向上级公司发文时,应在正文中体现章程修订内容对比,并提交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草案等文件,并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交章程- 8 - 修正案。

  公司在向上级公司发文前,应将送审稿提交上级公司法务部及相关部门预审核。

  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上级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章程草案和修正案,由各单位(筹备组)履行本企业审批流程后,将内部审批文件或决策会议纪要及章程修订内容对比,章程草案或修订后的章程、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草案,以及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编制的章程修正案等内部决策文件,报送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由股权董事牵头人起草签报,会签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报公司分管各单位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如为落实上级公司或公司专项工作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涉及统一修改各单位章程的,可由各各单位股权董事牵头人汇总前款所述章程内部决策文件至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起草签报并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

  与公司投资/退出项目相关的章程草案和修正案,应事先取得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同意,或与公司投资决策审批及合同管理(如涉及)程序一并履行。

  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前,各单位应将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送审稿提交公司法务部及其他章程相关部门预审核。

  各单位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经公司审批后,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审核批准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投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本企业章程管理专项制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明确本企业及所属投资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修订或审核章程的,原则上应使用上级公司或公司章程范本。

  第五章 章程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及各单位应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OA系统的章程管理模块中上传扫描件;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内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原件正本,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归档保存。各级企业应明确本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保管部门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章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制修订规章制度时,应确保与本单位章程保持一致,并在职能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章程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保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各项

  活动与本企业章程规定相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对各单位章程管理工作及章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各单位对所属投资企业的章程指导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专项检查或年度法治建设评价,发现管理短板并督促整改,对违反企业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章程事务,导致公司、各级企业权益或声誉受到重大损害的,依据公司及各级企业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

  通信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5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月**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财务资源。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本章程在公司内部暂时执行,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将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部。

  第五条、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会计制度拟定。

  (2)参与公司筹资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

  (5)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6)负责编制合并报表,提供财务数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作好项目和财务分析工作。

  (7)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税收。

  (8)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票据申购、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10)协调处理与各单位的关系。

  第七条、财务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有关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时、正确反映经营业绩和披露经营风险。

  第十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中文作为记录的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和明细账科目。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并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区分本期费用支出与期间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制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实行全面财务预算,并依据其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开始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项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预算。

  (2)盈利预算。

  (3)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公司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监督,及时进行差异分析,并查实差异的原因,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并完善营业收入的管理规定,确保收入循环中的报价、签订合同、实际收款和开具发票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以加强对业务活动的财务监督。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7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主要业务

  第一条:公司名称

  1.1 公司名称为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

  2.1 本公司为一家独立法人,注册于中国 省。

  2.2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分配

  3.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

  3.2 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缴纳。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数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

  4.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2 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3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

  5.1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2 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3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

  6.1 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6.2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营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与利益分配

  第七条:股东权益

  7.1 公司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7.2 公司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益。

  第八条:利润分配

  8.1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将部分利润用于补充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8.2 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责任

  9.1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9.2 公司应确保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尊重。

  第十条:股东责任

  10.1 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股东责任。

  10.2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

  11.1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1.2 章程的修改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

  12.1 对于章程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2 对于章程解释的争议,应提交仲裁部门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3.1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3.2 公司章程的生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附加说明

  14.1 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4.2 公司章程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制定公司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和安排。

  第七章:章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章程争议的解决

  15.1 公司章程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15.2 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 本公司章程中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16.2 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8

  一、目的: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保证公司目标实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 本制度规定奖励种类为年终奖、创造奖、功绩奖、先进工作奖、业务开拓奖、特殊贡献奖、职务晋升奖、全勤奖。

  四、 奖励事项分类:

  一、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300元的奖励,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部门管理和公司领导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任劳任怨;工作中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处处为公司的利益着想,能圆满或超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种工作任务。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公司集体,能协助部门主管完善部门的工作管理制度;爱护和帮助同事,在部门的各项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

  (8)当月不得有缺勤记录。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11)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12)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14)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采取措施得当者。

  (17)对本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过努力,不断改善产品的制作工艺、为公司创造额外效益。

  (19)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所属岗位相关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满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满两年加薪100元依止类推。

  五、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

  (2)一次性罚款;

  (3)减薪;

  (4)留用察看;

  (5)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一、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处罚50元—300元的罚金,(罚款金额视具体情况由部门管理和公司领导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或重大损失、盗窃公司财物;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必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并送公安机关处理,相关费用自理。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

  3. 违抗合理调动或不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视情节严重程度。

  4.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视情节严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视级别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11、上班玩手机、谈与工作无关话题、私自离岗者。

  12、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公司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标:___________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

  第九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出资: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十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一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主要内容: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二条、合资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______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和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

  6、讨论决定合资公司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__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第十九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二名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采用管理机构由董事会领导并对董事会负责的总经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_____为两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其它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并应具有适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本、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______发生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七条、合资公司帐务处理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购入情况;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______个月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合资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自产的折现年限。

  第四十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和营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资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双方在注册资本金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______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和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四条、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的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_____,_____,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资公司所需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四十七条、合资公司有权对违反和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

  第四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资公司随着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地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_____和劳动_____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的条件下从实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合资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资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甲、乙方一致认为终止合资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资。

  第五十三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六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五十九条、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合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甲乙双方投资人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双方的投资代表在______签字。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0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__))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______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__________。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1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及股权比例的确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产业投资或产业经营之需要;

  (2)因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之需要;

  (3)公司利润实施分配的红利;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权比例的确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依据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各股东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各股东增加出资到位后实际累计资金投入相应调整各股东股权比例。各股东须配合顺利完成公司增资事宜。

  第八条 公司除注册资本出资外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的资金投入,公司首先选择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若金融机构融资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资金投入,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同步出资,若未按本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调整各方的股权比例。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变更;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6.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7.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8. 监督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权向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9. 当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在书面明确审计目的后,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审计;

  10.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2. 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以全部出资承担公司亏损和公司债务。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购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评估作价和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为自身债务提供事实质押或口头质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权用于对外股权交换、置换或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控股股东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本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或者公司整体对外转让的情形除外,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 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终止,股权不得继承,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操作规定

  1. 拟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股东会提交股权转让书面报告,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各方不得私下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如有发生,公司一律不予认定。公司股东均以工商注册机关备案股东为准。

  2. 股东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签署股权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在股东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公司股东之间受让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外转让的,由转让股权股东承担,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税单后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每次评估费、工商变更手续费等,均由转让股东承担并及时支付。转让股东不及时支付造成转让变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切责任由转让股东承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融资、对外借款等事项;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第十九条所列第8、9、10、11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第十九条所列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天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如发生拒绝盖章、签名的,均视作持反对意见,决议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确定。决议有多项内容的,股东可以选定同意内容和反对内容,各项决议内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议题明确授权内容,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会议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权。受托人出示股东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如股东不出席会议或不委托的,均视作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2.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3.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考核办法及薪资奖罚方案;

  4.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5.审议与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决议;

  6.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参与或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严格执行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 参与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考核奖惩办法、费用预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洽谈、流转审核和审批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管;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人员;

  9. 在年度预算、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各类财务支出;

  10.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决议;

  2. 遵守谨慎尽职原则,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授权后,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资料,并对签署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因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依据公司制度和情节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章程规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制作原件陆份,各股东执原件壹份,公司存档壹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壹份。

  (以下无正文。)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2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万道明为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新国。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______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0万股,该等股份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创意文化,创造品质生活。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动漫衍生产品设计开发;动漫饰品、节日礼品及工艺品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动漫制作;生产销售:服装、工艺品的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投资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发行________万普通股,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新昌______饰品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570万股,股份种类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

  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______%;

  社会公众股东___________%;

  股份总数: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__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现场以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由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具体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额

  1、

  2、

  3、

  4、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7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中,此五项内容可自行约定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的重要文件,一路走来也是倍感艰辛,从0到1的过程。许多企业开始重视公司章程,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完善公司章程的内容。但是完善不代表完美,比如有些内容即使写到公司章程中也是无效规定,而有些内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这也是快律律师在为企业会员进行上门培训的时候发现企业现存的普遍问题。那么公司章程中企业可自主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实务分析: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增资认缴、分红依据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这里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8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19

  我们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1

  引言

  《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约七十处之多,其它相关的条文更是遍布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制订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订方式、章程内容、修改程序规定有所差异,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同时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约束各相关主体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起源于法国于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而英国在16、17世纪盛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海外贸易公司和共同股份公司。前者经政府特许而成立,以政府的力量及贸易特权从事国外贸易及殖民活动;后者基于分担共同风险,由多数人缔结契约而组成,并未经政府批准,也无须经营登记。前者的组成与运作均遵循英国政府的指令,少有自由意志;后者则以私人契约为基石,充分体现个人自治色彩。早期历史上的这两种公司形式的不同动作规则,分别为现代公司法的强制行和任意性埋下了伏笔。

  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契约说。这是英美法系对章程的传统定性,他们认为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它将章程契约调整的基本关系分为:股东内容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受到他们之问以合同为基础的章程中规则和程序的限制,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都可以诉讼来解决。契约说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公司章程不是民法上的契约,而是组织契约,它仅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按照英美法的观点,公司董事、经理不受章程约束,他们的权力义务是法定的.这样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相当不利。(2)权力法定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3)秩序说。它是以法人拟制说为前提的。构成社团秩序或组织就是社团的法律,社团只有通过它的法律才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与契约说区别在于把章程看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从而其救济不完全按照违约进行救济。(4)自治法说。自治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位。它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机关当事人而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该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存在.从而将公司自治规范看成了纯粹任意性条款之记载,有违法理和各国现行法之规定。

  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各方的尊重。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是公司的内部契约,其对所有股东和公司本身都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也称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条款根据是否由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立法尽管立法机关体例不同,但是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

  大体一致。如《美国标准示范公司法》将章程记载事项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必须开例”,相当于绝对记载事项;第二部分是“可以开例”,相当于相对记载事项;第三部分是规定不重复公司法中的权利,相当于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从而成为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例如,公司名称,公司住所,股东出资,公司资本等。

  (二)相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如果说记载事项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例如,经营期限,实物出资,设立费用等。

  (三)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未作规定,发起人或者股东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一经记载,效力与相对记载事项相同。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将发生效力。如某事项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任意事项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公司之存续期限,股东会之表决程序,变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报酬等到。

  (四)我国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经股东按法定程序制定后,就成为公司的行为规范,对股东、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第25条、82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另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82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见,凡涉及到公司设立、股权、组织结构、运营行为、变更终止、其他重要制度等所有重大事项,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都可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起规范公司的各种关系。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章程应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相当一部分内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中属于相对必要事项。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采用列举方式规定相对必要事项,因而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和有关理论,对于我国公司设立时更好地完善公司章程实有借鉴意义。

  另外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在程序上有较大区别,涉及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等重大问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在章程中重复,除非是对股东的权利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列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公司章程应当记载“重要的具有相对稳定的事项”,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人选,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十分麻烦,也无实际意义。不如董事会改选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节约公司运作成本。

  三、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章程的订立,由发起人全体制订或者签署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或者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或者签署。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要件,不仅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直接保障,也是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操作规程。

  但是,许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过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选填空择,导致了“傻瓜章程”。有的公司投资者或者管理者甚至将公司章程视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忽视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原则。有的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阁,像档案一样收藏起来,不但不能发挥章程的作用,甚至很多时候公司的行为都是违反章程而全然不知。《公司法》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22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第113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要充分重视章程,章程对于公司是有效的文件,不是一纸空文。

  笔者认为:投资人应当量体裁衣制订个性化的章程,在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预留权利空间、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一) 不得排除之方面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东知情权(2)撤销管理层忠诚义务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义务(4)变更开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情形(5)变更公司强制清算地相关规定。

  (二)选择设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

  如《公司法》15条、16条,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的的问题。

  (三)优先适用(在法律准许前提下)

  如《公司法》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体现的是优先适用原则。

  (四)任意设定(在不违法的情形下)

  笔者认为,投资者在拟定公司章程时,还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内容的组成问题。即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之内容。我国《公司法》第25条、82条对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作了规定,但对可以规定之内容未作明确。因此以上条款可作为制定章程的参考。

  另外,对于我国《公司法》下拟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间总结如下条款,供读者参考:

  确定法定代表之种类(第13条)、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之比例(第16条)、规定出资的期限与比例(第28条、第94条)、增减股东会之权利(第38条11项、第106条6项)、增减董事会的权限(47条1项)、增减监事会的权限(54条7项)、增减经理的权利(50条2项)、改变表决权限数,不按出资比例投票(43条)、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4条)、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9条1项)、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特别规定(72条4项)、规定股权可否继承(76条)、规定知情权可查阅的内容(98条)、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作出是否由股东会决议(105条)、规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106条)、规定财务报告兼而有之股东之期限(166条)、规定可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35条、167条)、规定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利归属(170条)、规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条1款)。

  四、公司章程与>及股东协议的适用问题

  (一)公司章程与>的法律关系

  公司是一种自治主体,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规定本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体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默示契约,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公司内部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对于公司法规范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不能改变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基本制度设置、权力配置方式等,公司不能以章程国以变更。而对于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补充或者替代性规定。因此,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原则要求厘清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区别,对于公司章程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并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尊重其自治性的决定。

  (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的>对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优先适用问作明规定,现实中处理类似案件也缺乏统一标准。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可以这样把握:两者一致时无争议,可统一适用;但关键是不一致时如何处理?这要看发生争议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即是内部还是外部。所谓内部,主要是指股东之间甚至包括股东之受让人及身兼管理层之股东等,对于这些人,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当更优先适用,而不能仅限于章程;但对于外部关系,主要是那些因依赖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则公司章程应当优先适用,不能以股东之间的约定而对抗外部法律之关系。简言之,对内股东协议优先适用,对外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五、结束语

  总之,公司章程肩负着调整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职责。因此,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周全,力求内容详尽、用语准确而无歧义;章程的重要性要求其制定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可行,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应该简单地抄录《公司法》条文,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2

  第一条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办事处

  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款 股东大会地址

  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

  第2款 年会

  股东每年于xx月xx日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

  第3款 特别大会

  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第4款 股东大会开会通知

  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

  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销通知

  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

  第6款 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

  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

  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

  第7款 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

  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该行为完成前十(10)天发出。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规定,赞同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赞同公司同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公司、商号或协会签署合同或从事业务;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

  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

  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

  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60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

  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选董事的选票数。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董事

  第1款 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xx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3款 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被免职。

  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并可禁止任何此种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当选。在此种诉讼中,公司可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6款 会址

  董事会的会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马萨诸塞州的,会址可在会议通知书中指明,如果会议通知书中没有指出会址或会议不用通知,即以公司总部或董事会随时作出的决议所指明的地址为会址。董事会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召开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话。

  第7款 董事会年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董事会年会须紧接股东大会年会之后在同样的会址召开,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会定期会议在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种定期会议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须提前四(4)天用邮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时专人投递或用电话通知。开会通知或撤销通知不必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

  如果会议终止长达24小时以上,会议继续召开之前得向出席原会议的所有董事递交通知书,说明延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除非本章程本条规定作了修正。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有关批准与一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规定)以及第317条第5款规定(关于对董事的补偿的规定),在合法举行且与会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由多数董事采取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应视为董事会决议。凡开会时与会者人数达到法定数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会议仍可照常进行并决定事项,只要所采取的行为是经此种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多数所同意。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决定让会议延期到另外时间和另外地点召开,不论出席此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第9款 放弃被通知权规定

  任何董事会议所处理的事项,不论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开,均应被视为是与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一样有效,只要与会者达到法定人数,只要未到会的每一位董事在会前或会后都签署了一份放弃被通知权的文件,一份赞成召开此次会议的文件和一份认可会议记录的文件。所有此种放弃、赞成和认可文件都必须交公司登记存档或写在会议记录中。放弃被通知权或赞成会议召开的文件不必陈述开会目的。

  第10款 不用开会所采取的行为

  凡董事会即将规定或许可的行为,只要经全体董事集体或单独书面同意,即可不用开会而采取。此种同意书(集体或单独)必须同董事会会议事项记录一起存档。

  此种经书面认可而采取的行为具有与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而采取的行为一样的效力。

  第11款 报酬

  董事本身不领取服务薪金,但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同意支付一笔合乎情理的费用作为董事参加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报酬。本章程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由此得到报酬。特别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因参加会议而得到同样报酬。

  第四条 高级职员

  第1款 高级职员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秘书和一名主管公司财务的财务主管。公司还可拥有其他一些头衔和责任由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职员。准许一人兼任数职。

  第2款 选举

  所有的公司高级职员都由董事会挑选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3款 免职和辞职

  任何高级职员均可随时被董事会免职,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向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或秘书提交申请要求辞职。辞职申请书生效期为收到该申请书的当天或为辞职书中所写明的日期。高级职员的免职或辞职不得影响任何雇佣该职员的合同所规定的该职员或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如果有)。

  第4款 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行政官员和总管,必须听从董事会的决议和指挥,负责全面监督、领导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依照职权,作为所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在内,其具有公司总经理通常应当具有的总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职责,且具有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5款 副总经理

  如总经理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排列顺序(如没有排名顺序,则由董事会指定),由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一切职责,在代理总经理职责时,副总经理具有总经理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同时得受到总经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总经理还必须履行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款 秘书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包括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论其是例会或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还应记载会议是如何召集或授权召开的;所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所收到的放弃被通知权利的文书;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份份额;以及会议议程说明。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办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记簿,登记簿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额,股权证发行的数额和日期,以及交还予以废止的股票的作废日期以及数量。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应为最新修订或改动并经秘书验证过的版本。

  秘书负责送发根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予以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

  秘书负责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秘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秘书助理,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负责行使秘书的所有权力,秘书所受到的限制同样全部适用于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款 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财务官员,负责保管或让人保管登记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帐簿和记录,确保帐目完整无误。

  财务主管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到董事会所指定的受托人处。他或她负责依照董事会的授权根据正当需要支付公司的资金;负责应总经理和董事会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财务主管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助理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财务主管负责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在代理活动中,助理拥有财务主管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也必须受到财务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财务主管(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款 报酬

  本公司高级职员所领取的服务报酬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

  第1款

  根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2个或更多的董事组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任何此种委员会均可行使董事会决议规定范畴内的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下列事项除外:

  a.按规定必须经股东或已售出股份股东同意的行为。

  b.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补缺。

  c.决定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活动的报酬。

  d.修正或废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废除董事会的决议,而该决议的条款明文规定不能由委员会修正或废除。

  f.公司股民的分红,按董事会所决定的分配率或一个定期数额或在董事会所决定的价格范畴内进行分配的除外。

  g.设立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任命那些委员会的委员。

  第六条 公司档案和报告

  第1款 股东检查

  股票登记簿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内随时让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进行检查或复印,此种检查或复印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公司帐簿、档案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均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且方便的时候接受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检查,此种检查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股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股东还有权在业务时间内任何方便的时候检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检查

  每位董事均有随时检查、复印一切或任何种类的帐簿、档案或文件以及随时检查公司国内外实物财产的绝对权利。此种检查可由董事亲自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包括复印权和摘录权。

  第3款 检查书面档案权

  凡属于本章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任何档案如无书面形式,则不予接收检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费用将此档案制作成书面形式。

  第4款 放弃年度报告

  在此特明确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东不足100人,则放弃适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有关对股东作年度报告的规定。此种放弃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准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个或多个高级职员、任何一个代理人或多个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缔结任何合同或签署任何文书,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董事会授权,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誉担保,或使公司承担任何目的或数额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代理人的补偿和保险

  第1款 补偿

  公司必须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作最大限度的补偿,其不受《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险

  公司有权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见《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规定)以防止任何因该代理人的职权或由于其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的规定公司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以防止这种责任。

  第八条 股份

  第1款 股票

  对全部缴清的股份公司可颁发股票。股票必须编号发行,必须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额、名称(如果有)以及种类或类别;股票上必须印发《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适用的条款所规定的说明或简介。

  第2款 股份的转让

  股票须交到秘书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处,且有合法背书或附有充足表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证据,公司秘书必须负责向有权得到股票的人发放新的股票废除旧股票并将股票过户记载到公司股票登记簿上。

  第3款 登记日期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登记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可以得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得到任何红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为行使权利。确定的登记日期不得早于会议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会议前(10)天,对于其他行为,则不得早于行为前六十(60)天登记。登记日期确定后,只有在登记日期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得到会议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红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权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权利,不论登记日期之后是否会在公司登记簿上出现股份转让情况。

  第九条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经股东修正

  第2款 经董事会修正

  根据股东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的权利,董事会可通过、修正或废除任何章程,但变更董事法定人数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会只有在股票发行前通过修正方可生效。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容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1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为方便投资人,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说明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章程为参考格式,股东在打印章程时,需将黑体字部分内容即【注:……】删除。

  六、此说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到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5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余额及缴付时限货币/非货币X万元X万元/X年X月X日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6

  根据本公司xx年xx月xx日第xx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x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X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形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个,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一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公积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股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九十四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扣代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条1、2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条3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8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⑶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遵守公司章程;⑵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⑶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⑷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⑶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⑸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⑺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⑼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⑽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⑾修改公司章程;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⑵执行股东会决议;⑶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⑺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⑼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⑵股东会决议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精华 篇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体制,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使公司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公司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私有制企业,具有_____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以公司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是:立诚、立信。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方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平等竞争、以质取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代表,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助理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代理行驶职权。

  第十条:公司按照精简_____的原则,设立:总经理室、开发经营部、质监与安全科、工程设计室、财务部,其具体职责范围由公司制订,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变更内部经营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行驶以下职权:

  1、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业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任免中层领导干部。

  3、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依法奖惩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精神_____与物质奖励,对_____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并全权实行劳动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作下岗处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纳税收和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

  3、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

  4、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增加注册资本。

  2、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六章、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雇佣、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_____、_____、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需职工由公司公开招收,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

  第二十八条:其他有关工会的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总经理主持下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报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方可修改章程。

  第八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于终止并清算:

  1、因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